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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訂定「教育體系電子郵件服務與安全管理指引」。
說明:
一、各單位辦理公務業務或核心業務時,應使用單位配發之電子信箱收發公務所需資訊,不得使用非公務信箱進行公務郵件收發等事宜。
二、內容詳如附件,請參閱並依指引遵守相關規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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